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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角下中国《反垄断法》修订研讨会发言摘要

信息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2-23 10:52:10  

近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举办了国际视角下中国《反垄断法》修订研讨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日本桐荫横滨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铃木满、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等2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我国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不论是在行政执法中,还是在法院的司法裁判中,都遇到诸多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关于竞争的法律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法律经验是可以为我国借鉴的。本版精编了此次研讨会中外反垄断法的学术成果及法律经验,以飨读者。

第一单元:主旨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作了名为“中国《反垄断法》修改的思考”的报告,徐士英沿着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提出《反垄断法》修订应当秉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把握垄断政策实施阶段性、顺应国际竞争法发展的趋势的理念,同时提出应当聚焦协同行为、轴辐协议。另外,徐士英认为,《反垄断法》修订要考虑三个维度:定位于公平竞争基本原则兼顾多种价值和利益协调、定向于建立兼顾各种价值因素考虑的正当程序、定则于从实际出发修订《反垄断法》。

日本桐荫横滨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泽藤·井泽·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铃木满作了名为“日本独占法修订”的报告,分享了日本独占法最新信息,并带来了日本学界最新讨论成果,重点阐述了确约手续、课惩金制度的机动化、容许律师与委托方间的隐匿特权。铃木满指出,数字技术发展正处于第四次产业革命,除去弊害是各国竞争执法机构共同面临的课题,加强各国竞争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单元:竞争监管的趋势和特点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教授作了名为“中国《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的三维视角”的报告,从竞争政策的维度、法律实践的维度、数字经济的维度,提出《反垄断法》的修改应从法律上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并根据《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同时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面临的新挑战,但其本质上并没有突破《反垄断法》的框架。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孝猛作了名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报告,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几个观点进行了介绍,同时结合上海通用、美敦力等一系列典型案件,指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法院裁判中的分歧,在实践中应坚持“禁止与豁免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任超作了名为“《反垄断法》修改与数据信息利用”的报告,提出此次修改《反垄断法》不再是对枝节进行修改,而是更多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等的协调问题。同时,任超指出大数据信息本身具有多数组性、获得门槛低、不断更新性,对于大数据平台的规制应回到《反垄断法》的框架下。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进行评议,指出王先林从宏观角度谈了《反垄断法》的修改,涉及《反垄断法》修改的内涵和外延的问题。李孝猛从微观角度提到了监管过程中的“纵向价格垄断”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任超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出发,从不同维度就新时代下《反垄断法》的修订进行思考,与王先林关于大数据平台上的观点一致。

上海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玄玉宝进行评议,指出3名发言人的共性都在于强调竞争理念和竞争政策重要性,《反垄断法》立法修订要关注执法司法的实践,在修法的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还要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在国际比较中拓宽视野。此外,对于民商环境的构建,需要进行量化考核,从这一角度,《反垄断法》在修改和执法时应有所改进,以满足民商环境完善和优化的需求。

在自由讨论部分,专家们就日本独占法框架下的宽大制度、除宽大制度外是否有其他支撑制度、对举报方提供证据方面是否有相关配套措施等诸多问题向铃木满提问,中日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针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徐士英从创新角度出发,结合创新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答。王先林则认为对于二者产生的冲突,应当回到《反垄断法》的框架进行规制,同时强调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不是一种新的垄断行为。

第三单元:国有企业与竞争中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胡改蓉作了名为“竞争中立政策对国企改革的制度影响”的报告。胡改蓉认为,竞争中立政策对国企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出国企分类改革面临的困境,指出应当结合国企的认定标准,强化国有企业治理的透明度。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丁茂中认为,竞争中立政府要么不干预,一旦干预就要一碗水端平,可结合实际对《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修改。对竞争中立进行深化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立法者应该限制干预范围,二是市场应当起决定性作用。《反垄断法》的修改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价格,二是相对优势地位。

科伟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徐明妍作了名为“用公平竞争审查完善政府补贴规则”的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已面临反补贴困境,我国应以竞争中立原则和公平审查制度作为应对的策略,结合公平审查的典型案例,探讨了公平竞争审查对政府补贴的完善。

上海大学讲师金枫梁进行评议,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企业的种类难以界定,对“平等适用,例外豁免”的提法存有疑问。

华侨大学讲师陈乾勇进行评议,认为市场和政府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对市场失灵的判断依据,如何实现政府最低程度的干预存有疑问。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袁波进行评议,认为将《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转嫁到适用竞争中立原则时,如何界定国有企业提出疑问。最后提出竞争中立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

第四单元:域内外比较视野下竞争法的实施

清水·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清水规广对2005年日本法律改革的时候公平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之间的关系作了讲解,概述了课惩金减免制度法律修订的过程,同时也介绍了宽大制度的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伟作了名为“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执行的经济分析”报告,从纵向垄断协议中法学与经济学冲突的角度,介绍了转售价格维持当中的经济学原理,从经济学方面分析了转售价格维持的正当性。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志峰作了名为“域内外比较视野下竞争法的实施——多司法辖区申报视角”的报告,对国内外多司法辖区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认为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较高,但对于应报未报的罚金相对较低且存在循环申报的现象。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兰磊作了名为“非典型垄断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报告,认为垄断协议可以分为典型性和非典型性垄断协议,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复杂,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缺乏相关的知识和审理经验,避免因为不全面的分析作出不当判决。

日本律师池田阳子进行评议,分享了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经验,将日本的信息保护经验与欧盟的做法进行了对比。

日本律师村濑景子进行评议,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切入,认为日本《反垄断法》的规定与实务未有效衔接,易让中小企业造成损失,且难以举证从而难以获得救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日本还制定了一部反包法,对《反垄断法》进行补充。

日本律师加藤正太进行评议,对交易平台有关问题发表了看法,对交易平台双边市场的属性结合实例陈述,认为双边市场实际上是通过花钱购买用户,对此需要进行必要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剑华进行评议,认为如今日本的《反垄断法》的适用已经十分活跃,在中国《反垄断法》的背景下,如何适用《反垄断法》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值得思考,也可以从日本反垄断法的发展进行借鉴。

上海大学讲师魏艳进行评议,认为典型和非典型垄断协议的划分标准值得商榷,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是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竞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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