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实际是“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如果侵权软件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来源解释”,那么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实际是“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如果侵权软件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来源解释”,那么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软件代码,且是具有独创性的软件代码。同一侵权行为,涉及侵犯两种权利,不能助长双重索赔,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赔偿制度是补偿性赔偿,即遵循填平原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取证时没有采用引诱等非法手段,所有事实都是在被取证人原本就有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之内(亦即其原本就在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而不是本来不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仅仅是因为耐不住取证人所诱惑的交易的利润诱惑而临时起意进行侵权活动),法院就应该认定这种取证的合法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作品,在此基础上完成的作品如果与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则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计算机软件属于众多作品形式中的一种,受《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但是,软件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具有不同于诸如书籍、文章等作品的显著特点,即在于软件的不断更新与升级,其更新的频率很高、幅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