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减半征税优惠期时,可否在享受15%低税率的基础上再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该文件对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从四个方面给予了明确: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也不适用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上述规定表明,过渡期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但不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和过渡期减半征收的双重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