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12号)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即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一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即不属于国家限制的或禁止类的。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即居民企业在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到科委进行备案。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即向境外转让技术首先需要在商委进行备案,待商委有批复后,再去 科委进行备案。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税务人员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一.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商委或科委备案时,都需要提供符合其格式规定的相应的技术转让合同。
四.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一.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该公告是对如何认定技术转让收入进行进一步明确,其中的条款也是针对国税函[2009]212号提及的“密不可分”进行隐含解释。同时符合以上列示两个条件,即可认为是“密不可分”的,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常见问题:一年内对同一客户签订多个技术转让协议,是否可重复享受?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针对技术转让合同,一年内对同一客户签订多个技术转让协议,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复享受的问题,每一个合同都是一个免税的对象。但是需注意,所享受的优惠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额而定,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