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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股权基金怎样运营?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章编辑:tangyingying  发布时间:2017-09-04 14:14:55  



我国首支国家资金引导的知识产权股权基金——国知智慧知识产权股权基金于2015年11月9日正式发布。基金主发起方为北京国之专利预警咨询中心,是首批“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该基金将主要投资目标为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所投资金将用于开发、挖掘各类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地获取核心技术专利,以满足自身发展所需求。


我国首支国家资金引导的知识产权股权基金就是知识产权的股权融资模式,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有效获取核心专利,助其建立创新发展战略,撬动社会资本,从而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股权基金的特点以及全球专利基金的运营情况,及我国的发展现状给出借鉴和参考建议。 


专利投资基金特点简介 


将投资基金与专利技术实施相结合,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基金作为直接投资工具,不仅可以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或个人提供必须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还有效的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降低了经营风险,从而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结构转型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投资基金可以简单理解为:向一项专利技术的实现过程提供急需的资金,其本质上是一种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即缺少自有资金的专利权人或者具备实施意愿而又缺乏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引入外部股权投资者,来筹集实施技术的资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将股权投资的方式应用于实施新技术最成熟的国家,股权融资成为其知识产权创业阶段的主要融资方式,其近几十年来的成功实践经验表明,知识产权投资基金具备众多优点。首先,投资数额不受专利技术价值的约束,一项专利技术可能吸引到远高于自身市场价值的投资金额;其次,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投资意味着找到了经营管理的合作伙伴,股东不仅提供资金、技术,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企业能实现预期收益,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 


全球专利基金模式及经验 


  1. 美国的市场化专利基金模式 


美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发展较早,创新与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长得最为成熟,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其中以美国知识风险公司(又称高智)为典型代表。作为知识产权持有和运营公司,高智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对专利等进行市场化运作: 


(1)ISF (Intellectual Science Fund) 基金以公司内部研究成果为主,在获取知识产权后,通过自产自销获得利润;

(2)IIF(Invention Investment fund) 通过收购公司外部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通过合理组合和深度研发,最后转让获得利润;

(3)IDF(Invention Development Fund) 通过资助大学科研项目,以独占许可的方式n获得利润。高智拥有的专利家族超过1万多个,实际控制的专利有数万项,提交的自主研发前瞻性专利申请数以千计。高智自主研发的专利已经产生近亿美元的收入,而通过购买的专利获得的许可收入也已经多达几十亿美元。 


高智通过设立点子实验室,将创意研发转化为专利,建立公司的专利数据库,进行专利市场行销,进而逐步实现专利的市场化运作,其发明模式是将进一步推进开放式创新的进程。当下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各学科领域间联系更加紧密,融合度增加,企业已经无法凭借自身去积累知识资本,其研发领域的广度与深度也不可能囊括所有基础学科。由此可见,企业的研发需要寻求“外援”,甚至更多地依靠外部的力量。专利投资基金就具备这样的性质与能力,通过向科研机构提供资助,支持其研发;同时通过购买外部专利,进而与自有专利进行有机结合,实现自主创新与外部创新的相互配合;此外其还为企业提供了技术资源库,为企业开放式创新创造了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结论,以高智公司为代表的专利投资基金并非所谓简单的“专利投机份子”,是开放式创新环境下的新型市场主体,其出现有着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合理性,在降低技术、市场等知识奉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专利投资基金有效的实现了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化与体系化结合,促进了开放式创新和发明专利市场发展,为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德国的中小企业的专利行动 


德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方面具有完善的政策与丰富的经验,采用政府、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公益性运营模式是德国的专利运营的最大特色。德国SIGNO中小企业专利行动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选为最佳范例之一。该政策前身是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于1995年设立的刺激创新(INSTI)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施行,旨在为中小企业和发明人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该项目最突出的贡献包括资助中小企业知悉知识产权,并进一步将发明转化为市场产品。SIGNO的准入门槛低,申请程序简便,核心是联邦政府通过专项拨款,为中小企业在专利的申请和产业化实施过程中的付出的投资提供资金补贴,从而创造了有利于发明和创新的环境。除此之外该政策还可以接受发展现状研究、成本收益分析、帮助申请人寻找合适代理人、产业化前准备和国外申请资助等其他事项。 


除了德国联邦政府之外,德国州政府也参与建设各类技术交易平台,其中以巴符州纯私营机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Steinbeis)的效果最为显著[10]。史太白成立迄今30多年的时间里,已逐渐发展成国际化的技术转移网络,在全球五十多个国家设立了子中心,各子中心独立核算并自由决策。其主要业务定位于充当政府、学术界与经济界之间联系的平台。 


此外,除了参与建设各类技术交易平台之外,德国采取多种措施扶助创新企业启动和中小企业创新等。例如: 


(1)为创新企业启动发展营造相对有利政策环境。在欧盟社会基金(ESF)资助下,德国联邦政府与德国复兴开发银行(KfW)于2006年启动了Startothek综合服务系统,帮助启动企业解决法律、商务、政策等各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帮助科技型企业启动提供资助,ERP-EIFDachfonds基金、Gründerfonds基金等先后设立,已向数十家高科技和创新公司投资,以支持企业成立和早期的发展。上述基金被证明具有较高的杠杆效率,已成为德国风险资本重要组成部分。 


(2)EXIST行动计划(EXISTPROGRAM) 目标在于改善大学及科研机构创办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费来自德联邦政府以及欧盟社会基金(ESF)。由德国联邦教研部发起,目前由联邦经济技术部管理。 


(3)2008年7月,德国联邦经济部推出中小企业核心创新计划(ZIM),该计划是对之前实施的相关中小企业创新资助政策的有效整合,并重新资助。资助事项包括申报项目的人员成本、采购成本等,可采取分期资助方式。 


3.日本的官民合作模式 


亚洲各国在专利投资基金平台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日本等科技水平先进的国家的成绩尤为突出。在专利运营领域,相比于美国的由私人企业或财团推动发展,日本则是官民合作模式,政府采取主动,带动企业的积极性。 


2009年,日本政府联合19家企业成立了产业革新机构(INCJ),并投资建立了多个专利基金。2013年7月,INCJ联合各大机电企业成立购买闲置专利的基金。该基金通过购买专利,进而通过有偿方式借贷给新兴国企等,以此方式获利。并且在防止专利流失、促进国内企业研发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日本首家知识财产基金——生命科学知识产权平台基金(LSIP)成立,该基金由株式会社产业创新机构联合著名企业共同投资。作为公私联合运营的基金,其主要目的并非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整体经济利益提供支持,LSIP在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以购买、资助专利费用或获得实施许可等多种方式,将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等拥有的知识产权有效地进行了组合,建立生命科学领域的知识财产群,进而向有需求的企业有偿提供专利组合许可,更有效地利用高校、研究机构等闲置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研发新产品,促进研发并加强日本经济的竞争力。 


此外,在日本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中,一些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专利授权顾问( patentlicensing advisors) 是一批专门向中小企业等行业主体提供专利开发建议及服务的全职人员,他们促进了技术所有者与需求者的联系,既简化了技术转移的过程,又有助于未开发专利或“休眠专利”进入行业运营,有效地发挥了专利转化应用当中,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当中的桥梁与媒介作用。 


我国的专利基金发展现状与特点 


1.我国专利基金的现状与例举 


早在1999年,我国便成立了政府设立的引导性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营造鼓励创新、创业氛围;通过基金扶持企业,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扶持和引导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贷款贴息;二是无偿资助;三是资本金投入。 


目前,随着国内知识产权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战略和保护意识都有了显著提高,已经涌现出一批投资知识产权创业活动的基金或机构。2011年6月11日,天津滨海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成立,是国内首家市场化的公司制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采取类似基金交易份额化的模式,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为专利项目融资,为自主创新的专利成果的实施转化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4月25日,睿创专利运营基金启动,作为中国第一支专注于专利运营和技术转移的基金,是我国在探索知识产权商用化,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方面的突破性尝试。该基金通过市场机制和有创造性的商业模式,将有助于进一步激活中国的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新的探索和实践。 


2015年12月31日,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引导发起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成立,主要投资互联网和生物医药这两个产业中拥有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市场前景良好、高成长性的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或者具有相应产业领域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该基金还将与国家重大专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管理,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运营[2]。 


近年来,国家对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政策支持度日益增强,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提出了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要求、原则和目标。指出加快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等具体措施;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通过上述政策文件不难看出,基于中国专利市场的发展实践,中国政府层面针对专利运营基金倾注了大量的政策支持。 


2.我国专利基金运营存在的问题 


(1)运营的模式较为单一,商业化程度不高 

我国目前的专利运营模式仍然以传统的授权转让为主,而且专利技术的转化推广程度低,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徘徊在25%左右,专利的推广率在10%—15%之间波动。根据《2015年专利运营状况研究报告》在专利运用方面,专利转让仍然是我国专利运营的主要类型,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的专利转让次数超过11万次,对专利技术进行的风险投资、交叉许可联盟、战略性诉讼等应用很少。另外,专利基金的业务范围大多基于基础性的专利管理领域,如专利价值评估、拍卖、为技术交易项目发布信息及结果业务等,并未突出主营和特有业务,专利运营公司大多数依附于政府,专利运营资金与经营人才相对匮乏。 


(2)专利支持的持续性不高 

专利技术存在阶段性的技术特点,因此其即是成果的转化也相应存在一定的过程风险。而且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推进至中试甚至产业化示范阶段,更加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来抵御面临的各种未知的过程风险。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和科研单位在专利研发与申请阶段,获得的资金支持尚且不足,在研发获得成果后,由于缺少资金的支持无力进行开展专利市场化运营等商业化活动。持续性支持的缺失制约了我国专利运用的发展。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零散,统一平台匮乏 

目前,我国从事专利运营活动的技术转移中心或者产权市场有一百多家,但是行政分割色彩依然浓重,且规模大小不一,某些地区存在服务范围狭窄,重复设置现象。虽然近年来国内进行了构建区域性的技术交易平台的探索,取得了“长三角科技中介战略联盟”以及“环渤海技术转移联盟”等跨区域大型技术交易服务网络,而且近期相继成立“睿创专利运营基金”“国知智慧知识产权股权基金”等创新进步基金,但是由于大部分资源仍然相互分离,未有效实现统一化管理,因此技术转移服务的实现程度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基金的发展建议 


尽管政府部门对于专利科技事业的支持程度日益增强,但资金投入毕竟是有限的。面对成千上万科技型中小企业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建立加快专利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能有效地吸引社会闲置资金,有利于激发引导中小企业的创造力,鼓励资本资源的有效利用。 


1.提高政策引导,增强市场流动性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占GDP的比重要小得多,且投资行为偏向于相对成熟的企业,对实施新技术的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发出了明确信号,政府明显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在政策促进和市场需求的影响下,期望进一步加快技术的转化实施,推动产业进步,探索知识产权投融资模式的多样化,向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方向迈进。 


2.鼓励行业健康全面发展 


在行业引导及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成熟先进经验。近年随着国内日益完善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机遇,我国在众多产业出现了从众化苗头,应该加以关注,避免大量同质化建设,杜绝产业过剩的苗头。此外,还应借鉴国外的成熟的市场化专利投资经验,将投融资的介入起点提前,从知识产权的创意阶段开始,通过分析其前景和市场需求,筛选有投资价值的创意并给予资金支持,并随着实施产权的成熟使其获得融资,进而实现了知识产权全链条的运作。 


3.凸现专利基金的杠杆效应 

知识产权股权基金起到的是一个放大器的作用,即引导资金流向极具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群体投资,并利用杠杆效应,以一定规模的投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通过多方面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所建立的机制与体系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国内外市场及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优化,使专利基金的杠杆效应始终存在,并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外,倡导专利基金受惠企业在步入成熟期并具备一定实力后反哺基金,不仅仅是专利基金的投资客户,更应当成为战略合作伙伴或长期投资者,以进一步提升基金的资助与引导能力,从而在专利基金与受惠企业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实现支持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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