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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证据问题难以讨论的?

信息来源: 刘哲说法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3-01 17:05:35  

专家论证会很少讨论证据问题,检委会、审委会讨论证据问题的时候也是最崩溃的时候,为什么?

因为说不清。

那为什么说不清?因为这里边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几乎是永恒的信息不对称。要想达到这种信息对称状态,你就要完成所有的审查环节,相当于把案子再办一遍。这就相当于你必须是合议庭成员或者陪审团成员,否则你所讨论的依据都是不对称的。

别的不说,检委会成员、审委会成员在讨论案件时会看卷么,基本不看,很少看。主要的看上会报告,这个上会报告一般要比正常的审查报告要短,而且连这个也未必看。其实主要是现场听,但是汇报的时间非常有限,不能充分展开。而且汇报的角度已经经过选择的,提供的证据是已经筛选的,叙述的事实是经过主观判断过的,这些经过过滤的二手信息难以概括案件的全貌。

但是精简的时间和流程就是强迫你去压缩,但其实证据是很难压缩的。因为你认为没有必要的证据可能恰恰是极为重要的,甚至可以影响案件走向的证据。每个人对关键证据的判断是不一样的。为了简练,你也会压缩掉一些冗余的证据细节,但是这些证据细节很多也是不可获取的,即使看起来没有那么关键。但是有了这些细节与没有这些细节,一个证据给人的感觉都不一样。证据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证据链如何结合,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带着不同的司法观念和司法经验,所看到的也完全不同。

这些因素导致证据有一种不可归纳性,或者说是不可压缩性。一旦压缩就会失真,一旦失真讨论的基础就没有了,就不再具有讨论的意义。

即使每个人都看了卷,每个人都尽全力的了解案件的细节,但还是不能做到信息完全对称。

因为证据并不是仅仅以卷宗的形式构成,它还有很多形式是体验性的。

比如提讯,我见过嫌疑人本人和你只是看到了提讯笔录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只是你看了我提讯的录像,都无法到达我的认知程度,因为我还交换过眼神,感受过现场的气场,观察过嫌疑人的微表情。

开庭更是难以取代,虽然庭审普遍有监控录像,但是这个录像也普遍是一种单一视角的认知维度,你看不到这个说话时,其他人的反应,包括被告人的反应以及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反应。任何录像,包括VR技术,都难以实现这种沉浸性的体验。

而这些通过体验所获得的对证据的认知,是难以用语言表达出来的。因为语言是具有局限性的,汇报和报告是具有选择性的。这也是为什么司法官一定要强调亲历性的原因。因为对证据的感受,实际上包括人对人的感受是无法做到完全还原的。

这些不可精简、不可归纳、不可言说的特性,就是证据问题的不可讨论性。

但是我们总还是在讨论证据,尤其是还匆匆忙忙的讨论证据,面对这种强大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我们过于自信的在讨论中,在听取汇报中作出判断,我们自以为我们无所不能,无非是将权力当作真理。

这种任性其实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冤错案件很多时候是证据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而这种证据问题,很多时候是违背亲历性的证据判断法则,在讨论中犯下的。甚至有些讨论中还不遵循基本的讨论规则,还允许叙述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也就是在“讲故事”,然后“被忽悠”。这样的规则,又怎能期望还有好的结果。

所以我强调证据问题的不可讨论性。不是我们有没有权力讨论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办法讨论,没有办法在全面了解案件信息,亲身体验办案经验的情况下进行讨论。也就是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没有这些调查,我们不愿做同样的调查,我们就没有发言权。

只有那些有同样办案经历的人才可以讨论,那些是办案组的成员,合议庭的成员,只有他们可以进行真正意义的讨论。

其他形式的讨论因为不具备相同的经历,只具有参考意义,不能进行决策。可以像司法官联席会议的模式,作为咨询和参考是可以的,但绝不能进行决策。

如果可以修改检委会和审委会议事规则的话,我建议不再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作为议题进行讨论。

更不要妄图对证据和事实问题进行案件指导。即使同样看卷,但是如果不用出庭,不用承担司法责任,那效果也完全不同。有的人喜欢将别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而却把自己的案件当作别人的案件来办。这是因为他知道自己办案所承担的司法压力,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也完全不同。最好的结果,其实好好操心的自己案件,少操心别人的案件,因为这才符合基本的认知规律。

因为别人的案件,你是不具备相同的认知条件和认知压力的,再忙活也只是瞎操心,容易造成瞎指挥。其实这是一种伪工作,以貌似很忙的状态掩盖一种空虚状态。这种状态一试便知,比如你分给几件真正需要办的案件,他马上会叫唤起来,因为他当然知道两者的区别。

与其如此,不如我们应该鼓励每个人都办好自己的案件,因为自己的案件,自己不好好办,是没人可以替代。因为别人不具备这个认知条件,无法代替你,无法替你来体验这个案件,证据问题对外人来说都只是隔靴搔痒。

证据问题的不可讨论性不仅是一个基本的司法规律,也是一个认知规律。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世界中很多行为是不可替代的,骑自行车要自己骑、游泳要自己游才能学会,对孩子和家人的陪伴是不可替代的,生命的经历是不可替代的,没有经历我们就不会有成长,甚至不配说我们活过。

而司法其实就基于体验的判断权,要躬身入局,体察真伪,才有资格断人清白、判人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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