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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的合并是否涉及到行业垄断?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6-12-21 14:02:23  

中国的网约车新政出台使中国成了第一个全面承认网约车合法的国家。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有专家分析此举无疑会加剧中国网约车市场的寡头化,未来网约车价格上涨或不可避免,是否会涉嫌行业垄断呢?

一、垄断纠纷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分析商品市场的适度细分,商品市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以及商品间可能具有的紧密替代性关系等因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滥用其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垄断行为。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1)根据纠纷所涉及的商品,初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2)在初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后,应当根据行业和公众的一般看法,对该市场进行适度细分;(3)应当结合商品的可替代性,对于具有紧密可替代性的商品,应当归于同一市场中。在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后,最终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二、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受到排除或限制的行为如延迟交易,不宜认定为垄断中的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对人交易。拒绝交易须满足以下条件:产生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主观上存在拒绝交易的故意,无正当理由而实施拒绝交易行为;交易没有实际完成。若客户不符合相关的合理购买标准而被“拒绝交易”的不构成垄断行为。若涉案交易以实际完成只是存在迟延,只构成迟延交易,而迟延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行为,为一般的民事行为,而非垄断行为。

三、当事人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承担败诉风险

当事人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对被控垄断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垄断案中不能仅依据某一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多少认定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大小

垄断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案件所需要确定的基础问题,市场份额的认定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不能仅依据该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大而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更多的其他证据证明。

五、被诉垄断者官方网站宣传其市场份额具有支配地位,该宣传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不具有证据上的证明力

被诉垄断者官方网站宣传其市场份额具有支配地位,由于该宣传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并不具有证据上的证明力,无法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他市场主体不能以此为证主张市场垄断地位。

六、拥有完全市场份额的经营者实施过高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

产品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即认定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产品经营者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他人只能被迫接受该经营者所提出的过高交易条件,虽不属于拒绝交易行为,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过高定价的垄断民事行为。

七、互联网反垄断裁判可结合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学、心理学等采用多个裁判标准

垄断纠纷案件,在滥用行为的分析思路上,可采用“行为-竞争效果评估”的分析范式;在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可运用国际上通行的经济分析方法,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作为支撑;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认定尤其是双边市场的影响方面,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双边市场分析的起点,不需要也不存在固定的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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