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总体来说,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把握以下两点:
一、合理安排获利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获利年度也就成了筹划的核心。
假设某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连续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1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前两年免税,第三年~第五 年应纳所得税(510-10+600+500)×25%÷2=200(万元),第六年应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共纳税350万元。
如果企业有意识地进行利润控制,使前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40万元,后3年不变,总利润水平并没有改变,则前两年亏损,第 三年进入获利年度,第三年~第四年免税,第五年~第六年应纳所得税(500+600)×25%÷2=137.5(万元)。不仅节省所得税 325-137.5=187.5(万元),而且为第七年留有1年减半优惠期。
那么,企业该如何推迟获利年度呢?应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
收入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同时满足的4个条 件。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对已售出的软件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推迟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 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软件生产企业来说,控制完工进度也不是难事。
扣除方面:
除通用的税前扣除最大化筹划方法外,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重点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 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如果企业进入免税期后,有意不进行准确划分,职工培训 费就只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从免税期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结转到无优惠期。
必须注意的是,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 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法》中筹办费用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就可以 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同样有利于推迟获利年度。
二、适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角度看,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达到进一步节税的目的。即使在减半期内,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率实际为 25%÷2=12.5%,低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也就是说,不能重叠享受优惠政策。
“两免三减半”属于定期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后怎么办?一些企业也许会想到“翻新”之策,注销老企业,设立新企业,再来一次“两免三减半”。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 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杜绝了企业“翻新”套取优惠政策的可能。所以,企业的最佳选择是“两免三减半”期满之后,能够转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通过复审有效期延长3年,6年后就得重新提出认定。因此,过早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实质意义,在企业享受最后1年减半优惠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较为合适,从而顺利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