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除了向专利局交纳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等费用外,获得专利后,每年都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各有不同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
1.专利申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当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100元。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 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不同的是申请费可以请求减缓,而附加费是不能给予减缓的。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逾期未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专利申请费缴纳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面交。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或费减审批通知书后,按要求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
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这就要求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可以使用简称,如申请费可写为“申”,实质审查费可写为“实审”。而且汇款人必须向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提出在汇款附言栏中将上述缴费信息予以录入,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必须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人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3.专利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收费收据后,应当及时核对收据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以费用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收据后马上核对收据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更正。
3.专利申请费及其他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其他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包括与申请费一起缴纳的公布费和附加费)。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请求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5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他4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他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以前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人,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