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5年陈某发明了一种“多功能转椅”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1996年5月被授予了专利权。1997年7月某家具公司从网上看到这个专利较好,于是开始制作“多功能转椅”并在市场上销售。陈某得知后,遂于1998年向人民法院以某家具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家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是某家具公司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陈某专利权无效。复审委员会经过数次庭审,终于认定陈某专利全部无效。至此,陈某启动的侵权诉讼以撤诉(否则败诉)而告终。
二、知识产权律师分析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经过“三性”的实质审查。只有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稳定程度高。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是经过初步审查,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有很多都是公职技术,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稳定性程度较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一半以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宣告无效,在加上部分无效的,约占总量70%左右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不稳定的。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规定了宣告无效中止诉讼的中止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但是另一方面,在专利诉讼中,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被控侵权人一般都会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其法律后果就是中止诉讼。它既达到了拖延诉讼的目的,又可通过无效的手段达到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目的,从而免除被控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本案的某家具公司就是如此操作,迫使陈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