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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密室逃脱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信息来源: 滔滔雄辩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7-01 10:14:58  

“密室逃脱”又叫“TAKAGISM”,是一种近年来深受年轻人喜爱的益智冒险类游戏。这种游戏方式源起于2006年,美国硅谷的一群网络游戏设计师。他们根据阿加莎·克里斯蒂小说的灵感,在现实中搭建出了与小说中相同的游戏场景,由此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真人密室逃脱游戏。这种沉浸式的游戏方式能将玩家真实的带到故事当中,因其刺激的互动和社交体验而迅速被年轻人所喜爱和追捧。随后,越来越多趣味性强、玩家众多的线上密室逃脱游戏被搬到线下。

真人密室逃脱最引人入胜的地方在于精巧的游戏情节及巧夺天工的机关设计(统称“主题设计”),这也是它的核心价值所在。一系列的未解之谜和冒险挑战让天生就迎合了年轻人的猎奇心理。但主题的质量影响到消费者对游戏的直观感受,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然而,因为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因此在前期粗放的发展中,行业呈现了壁垒低、模仿成本低的特点,导致了大量优秀的主题创意很容易被同行复制、抄袭。一个行业如果缺乏法律的保护,任由模仿和抄袭大行其道,以质次价低作为竞争手段则会破坏行业本身的内驱动力,让原本的一片蓝海变成死水一潭,从而产生创新疲软、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如何让“密室逃脱”发掘自身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并保持品牌价值,成为整个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简要谈谈与密室逃脱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首先,密室逃脱会涉及哪些知识产权呢?

1、商标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谁先使用这个图文设计作为自己的LOGO谁就获得商标权。但凡密室的经营者有点野心,为以后长远发展考虑,自己的商标是必须要有的。因为一旦你的主题创意火了,别人一定会通过具有识别度的商标选择性的到你的店铺进行消费,如果你没有注册商标,那么别人就会轻易打着你的招牌搭便车,拥有属于自己的品牌必不可少。

2、专利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创造性和技术价值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般密室使用的技术最多能申请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叫小发明,比如密室的设计人员对机关设备的精巧构思使其具备了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则可以申请实用新型。针对实用新型,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加以保护。外观设计则是产品外部的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形状、式样、色彩或其组合,设计需要满足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特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

3、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种。

 (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也叫登记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著作权从著作诞生之日创作人就取得权利,如遇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发生,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在先完成创作并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核心是它的“原创性”。

对于密室逃脱领域而言,涉及著作权的情况主要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以及剧情剧本还有图画设计的著作权。对于第一个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可以通过申请软件程序代码进行著作权保护,对于剧情剧本以及图画设计则需要保留在先原创的证据。比如说你最早设计了这个剧情剧本、图画设计那么你可以在网上或运营场景中进行发表,留下发表的时间和地点等证据。但如果遇到不同的密室经营者皆主张对同一或高度相近的剧情剧本、图画设计的著作权则会产生对“谁才是原创权利人”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在产生两个主体同时宣称对某一作品享有著作权时可以通过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来进行证明,其中申请著作权登记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虽然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登记部门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但对于有持续扩大发展并吸纳加盟的密室经营者来说,对具有原创性和竞争力的核心著作建议到著作权登记机关(例如重庆市版权局)申请登记,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够举示相应证据证明你才是“在先创作”。此外,《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综合以上内容,笔者建议对于密室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多措并举进行保护,比如在留存底稿的同时进行署名发表然后进行登记。

最后,对于密室逃脱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随着这个新兴领域的扩展和普及而变得重要。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比较浅薄,认为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它给自身的发展造成了“不便”。密室行业由于前期粗放式发展,很多密室老板根本不把密室的运营当作一个持久的事业来对待,只当自己是个体户,捞一票就走。不过随着这几年的淘汰率增高,我们可以欣慰的看到,越来越多规范的公司化运营的密室品牌出现了,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密室公司才能赢得未来。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伞,保护自己优秀的作品不被抄袭,保持自己独特的风格和魅力,知识产权更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会给企业的扩大发展(比如招商加盟)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和客源,毕竟没有谁可以通过抄袭和复制而走得长远,行走江湖还需要身怀绝技。

(作者: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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