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部署,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反垄断法》修订研究工作。
8月30日是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8月30日、31日在上海召开的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来自业内近百位权威专家围绕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问题开展讨论。
出席此次论坛的除了业内知名中外法律专家、学者外,反垄断重要的三大执法机构——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工商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一把手”或重要负责人均出席会议,并晒出了各自的反垄断十年“成绩单”。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会上发言介绍,商务部在建设反垄断的审查中致力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商务部共审结案件1936件,附条件批准30件,禁止2件,今年来商务部收到竞争案申报264件,立案231件,审结232件,附条件批准2件,其中涉及跨国案件的比重高达60%以上。
·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垄断案件82件,其中涉嫌垄断协议案件40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42件,结案50件。涉及行业包括医药、烟草、广播电视、保险、石油、燃气、、供电、计算机软件、家居建材等民生领域和社会热点问题。
·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2017上半年全国工商和监管部门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1812件,案值7亿余元,罚没3亿余元。今年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截至六月底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立案355件,结案195件,罚没1.5亿元,案值4亿元。整治行动中,部分地区在查处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滥收费用的行为上取得重大的突破,在查处烟草、通信、保险、供热,银行、物业、避雷装置监测,机动车检查,广电、医疗行业的限制竞争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副局长李青介绍,发改委致力于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建立了28个部门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的制度,统筹推进了制度的实施。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主持召开了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为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做出了部署。与此同时,发改委还加大了对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处力度,201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直接查处并公布了18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指导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了30余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在纠正这些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有力的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
本届竞争政策论坛的主题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经济全球化让企业竞争全球化,也对国际竞争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是引发的跨国竞争问题。
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提出,各国实施竞争政策对破除不必要的市场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对支持国家贸易及维护国际贸易平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国历史、习俗、发展水平不一样,其竞争政策存在内在的差异性,在执行竞争政策中也体现出各种经济利益,国内竞争政策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在贸易保护主义理念的影响下,国家贸易壁垒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深度发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认为,全球化竞争政策,最重要的抓手,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定也是一个全球化。这反映出各国竞争政策地位的不同。 “竞争政策”这四个字近几年才频频出现在中央文件中,过去更多是产业政策。但竞争政策真正成为基础性政策,或官方主导政策之一,跟贸易跟财政政策一样,可能还有一段距离,这就是今后要努力的方向。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提出,目前国际竞争政策面临如下新形势和挑战:
首先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需要解决反垄断执法的管辖权冲突。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反垄断执法成为部分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这个不仅有悖于经济全球的发展方向,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各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各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利益诉求,在判断垄断行为时往往会采取不同的标准。因此一个行为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次是限制跨国垄断行为要加强区域化双边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跨国垄断行为的存在需要各国都做出面向全球化的制度安排。应对跨国垄断行为要各国广泛开展协调和合作。当前协调更多是双边和在地区一体化的组织中进行,各国竞争机构基于本国利益在程序上开展合作,对原则进行协调已经被证明是双赢的做法。
第三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超大型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扩张,给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近期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案进行了处罚,这是国际社会对平台企业进行协同治理的一个重要体现。
对于上述国际竞争政策和国际反垄断面临的新形势和挑战,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提出的应对之策是,首先要允许竞争政策和法律差异化发展。尊重各国发展阶段的不同,各国有权制定自己的竞争政策和法律。要认同将自身利益考量作为竞争规则国际协调的基础,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其次要明确竞争规则国际协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在国际社会竞争规则前是否可以建立一个最低标准的底线规则,来规范各国在国际贸易投资中的反竞争措施,这也许更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则加强双边区域执法合作和竞争规则的协调。竞争法上的域外管辖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反而加强了各国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必须充分评估各国在竞争法领域单边行动,寻找新的出路。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可以在一些领域先找到突破口,这比单独制定国际协定更为有效。
黄勇教授提出,应该加强国际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实质合作力度,比如信息上的合作互通。比如各国法律都把国际卡特尔作为首要的严重违法行为,但中国机构在查处国际卡特尔工作则相对滞后,像这种信息上的国际合作是否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