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媒体报道,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因涉嫌签订纵向垄断协议正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长期以来,限制转售价格类的纵向垄断协议是我国针对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唯一关注点,而本案可能标志着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执法将迎来一次重大“升级”。
据全球专业法律媒体MLex 8月12日报道,因与环球音乐、索尼音乐和华纳音乐等唱片公司签署具有反竞争效果的独家版权协议,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正在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的调查。虽然该项调查的具体细节还未公开,但如果该消息属实,则该调查或许将释放一个重要信号: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执法可能将迎来一次重大“升级”。
根据公开报道,腾讯音乐在在线音乐播放市场的份额远超5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据MLex报道,市监总局此次对腾讯音乐的调查理由是其涉嫌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而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耐人寻味的是,本次调查中并不涉及固定转售价格的问题,而是因为“腾讯音乐通过长期独占三大唱片公司和其他音乐公司的独家版权,限制了……竞争对手获取全球最受欢迎和最有价值的音乐资源,可能损害了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中只明确规定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类纵向垄断协议。尽管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一兜底条款的存在,但据公开资料显示,无论是“三合一”改革前的发改委、原工商总局,还是改革后的市监总局都还没有查处过除上述两个类型之外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那么是否除转售价格之外的纵向垄断协议就不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诚然,相较于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相对较弱,但纵向垄断协议也有其“独特”的限制竞争效果。以生产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为例,首先,纵向垄断协议可能会产生市场封锁效应(即使得生产厂商的竞争者更难进入该市场,因为经销商已经与该生产厂商签订了独家协议,竞争者找不到合适的经销商);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减弱生产商与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或促使生产商与竞争者之间的合谋;再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会削弱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或者促成经销商之间的合谋;最后,纵向垄断协议会导致市场划分的加剧,不利于在更大的区域内(如全国)建立一个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整体市场。
除了限制转售价格类纵向垄断协议外,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还包括独家经销协议(其中通常会包含经销商地域限制及销售客户群限制)、选择性经销商体系、独家采购/单品牌经营/捆绑销售协议、连锁经营协议、独家代理协议、以及此前我们文章分析的“照付不议”条款及“最惠国待遇”条款。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以防止经销商“串货”为目的、包含地域及客户限制的经销协议(有关经销协议的反垄断分析,敬请期待我们近期将发布的《禁止经销商串货的反垄断合规问题》一文)。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上述涉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可能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非纵向垄断协议)为由进行查处。
当然,纵向垄断协议也有一定的积极效果,最常见的是能够解决在经销商体系中的“搭便车”
行为,使得经销商愿意为了获客、营销、渠道等进行投资。因此,相较于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更有可能能够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获得豁免。
本次市监总局对腾讯音乐的调查,标志着随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及执法技术的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越来越可能对非转售价格类的纵向垄断协议进行查处。众多此前还可能只是“存在争议”的纵向协议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首当其冲的可能是包含地域及客户限制的独家经销协议)。另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开始查处非转售价格类的纵向垄断协议进行查处的信号是即将与9月1日生效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并且其中明确了认定其他类型垄断协议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一条款为此前“泛泛而谈”的兜底条款提供了有力的具体操作指引,因此不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在将来加强对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尤其是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和查处。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也将在近期迎来其生效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届时预计也会增加对更多类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的明确规制。
我们将密切关注市监总局对腾讯音乐的调查一案,并为读者带来后续动态报道及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