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但其实回顾整个《反垄断法》制定过程,可以知道该法有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是在经过多次反复之后才最终得以问世的。
本案涉及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典型性。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主管部门、结束调查、行政建议书等进行了规定。本文具体介绍了该案例,并假设该案例若发生于《规定》生效后,反垄断执法部门处理会有哪些不同。
一、案情简介
2017年,根据投诉举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关于审定转发〈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请示》(中建函〔2010〕5号),批准中山市燃气协会起草上报的行业自律准则,其内容含有实施分割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的管控,排除、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通过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加入行业协会、收取违约保证金等方式保障实施的内容。
2016年5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通过规定燃气器具备案制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造成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并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与相邻城市比较价格畸高。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关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案调查后,于2018年6月向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级单位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深刻认识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随后,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取消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同意取消〈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函》,同意市燃气协会发文取消行业自律规定。
该案例作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8年行政垄断典型案例之一,体现了反垄断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打破行政性垄断工作,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本案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经查,2010年10月1日,中山市住建局批准中山市燃气协会起草上报的行业自律准则《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其中规定禁止瓶装气供应站与多家燃气经营企业或外地的燃气经营企业合作,并且通过强制入会、签署协议书、收取违约保证金、组建督察队等方式保障实施,从而剥夺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分割燃气行业下游瓶装气供应站供销市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另查明,2016年5月26日,中山住建局下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燃气办)发布《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要求各燃气器具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到市燃气协会办理备案及网上公示手续,从而阻碍了外地商品、网络销售商品的进入,限制了燃气器具的自由流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外地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中山市住建局、协会的上述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于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的构建具有非常大的危害。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处置措施——向上级机关出具函件,提出整改建议
本案中,广东省发改委通过发函,中山市住建局及其下属的市燃气办分别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其上级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促使违法行政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在2018年7月1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广东省发改委,以便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若《规定》发布后,本案处理可能会存在以下变化1.执法机构主体的变更
依据2018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执法)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职权将统一归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规定》第2条也对职权部门进行了明确,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3条对总局与省局的具体管辖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分析,如果《规定》正式实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对本案进行调查。
2.反垄断调查可能中止
本案有一细节,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中,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7月31日宣布取消《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1月15日制定《关于同意取消<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函》,同意市燃气协会发文取消行业自律规定。上述事实说明涉事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因此如果《规定》正式实施,依照本案情形,反垄断调查可能中止,节省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3.调查未中止时,执法机构将出具行政建议书
《规定》第20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建议书。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主送单位名称;(二)被调查单位名称;(三)违法事实;(四)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五)处理建议及依据;(六)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该条规定了行政建议书应载明的具体事项,其中对于处理建议及依据,更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