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三重进化,已然成为集信息汇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规则制定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中枢,是相关主体共同创造价值的组织形态,发挥着以多产业融合为特征的生态功能。平台重塑经济生产的过程和组织样态,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间的第三力量。...
涉案国有企业以有关股权的确定未经评估,关于股权及利息的约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绝对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无效。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决议效力的依据。且本案属于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亦非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故转让方所持之理由法院无法采信。...
开展跨境破产协助的基础是审查并认可破产程序启动法院的管辖权。鉴于债务人利益分布的广泛性、破产程序的集体性,跨境破产协助中专门引入“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管辖权审查标准,并对此发展出举证责任、存续期间等一系列规则。...
做学问不能总是跟着强势理论走,不要总是遵循通说,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不能受到任何批判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一个强势理论永远强势,理论就不可能向前发展;一个理论只有受到批判时,人们才会去反思这个理论。...
数据权利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但都能够予以纾解。数据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基于数据利益的独立性、权利保护模式的优越性以及域外数据权利保护的经验性,数据宜从“利益”迈向“权利”,实现数据利益的权利化。在权利保护路径方面,学界存在“绝对权说”“数据权说”“知识产权说”“权利(力)体系说”之分歧,但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宜采修正的“数据权说”,将个人数据利益归于个人,大数据之利益归于企业。“数据权”的权利客体是数据信息,个人对数据信息享有专属访问权等多项具体权利,企业对数据信息享有数据资产权和数据经营权。“数据权”兼...
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取得利息收入6,047,463.52 元,其中,2018年5月取得利息收入1,491,463.52元 ,2018年10月取得利息收入4,556,000.00 元 。经计算,应补缴增值税176,139.71 元(何博士注:自然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
因股权本身兼具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双重属性,所以“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基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内容,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多样性。案涉股权已经登记在原债权人名下且其已经实际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并对标的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开发,这与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系“形式转让”且该转让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有所不同;应认定双方为股权转让的前提下,理解为股权抵债权中对股权价值的进一步明确,而非股权质押担保中的流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