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机械地理解和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导致案件判决结果的荒谬。域名注册商对域名指向网站侵权内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既是对法律正确阐释的结果,也是域名行业正常发展的需要。...
本案中被告抢注域名,妨碍了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志圆”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并借此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知悉,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在先姓名权,应予撤销;但因对拼音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