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市场体制环境和反垄断执法处于初期阶段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对纵向垄断协议都进行全面调查和复杂的经济分析,以确定其对竞争秩序的影响,将极大增加执法成本,降低执法效率,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来看,除了“其他垄断协议”需要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以外,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种协议,一般情况下本身就属于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调查证实经营者存在上述两...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针对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来衡量行为正当与否。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既有学术成果多集中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而针对竞争纠纷适用的研究成果相对不足;此外,在竞争纠纷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经验也相对缺乏。与“商业道德”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更加上位的抽象规则,而“商业道德”属于事实性规范(亦有人称其为规范性事实)。在实在法没有具体规范之处,不断再现的社会事实(竞争法领域通常称为商业道德)将以其固有的规范价值,起着事实替代的功能...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吸收了当今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元素,但仍残留一些需要扬弃的旧传统的痕迹。2017年的法律修订,则是进一步按照现代化要求进行了塑造,即新修订法律采纳了更为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法)的目的之一。不论是反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反法第一条均开宗明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从理论上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定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因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主体并非局限于其他经营者,还当然地包括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受到损害,可以寻求反法的保护。...
北京一家糖果企业因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轧糖、话梅糖上使用了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冠生园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话梅糖近似的包装、装潢,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到底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为什么在这起案件中糖果的糖纸设计被认定为“装潢”?如果侵害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反垄断法实施七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然而,回顾过去的诸多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对于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质疑频出,看上去这是因为对于公众——尤其是中国之外的人士来说,中国国家中央机关的强势有些令人望而生畏。本文中,笔者将详细阐述有关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是中国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从目前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因此,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不可能与在西方国家和地区普遍适用的执法程序完全一致。虽说如此,目前的程序制度...
多位专家在8日至10日召开的“第十届财新峰会”上建议,应出台前瞻性重大举措释放经济增长潜能;打通政策落地环节,给予地方和民营企业足够预期;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平衡好市场化和政策约束。...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但其实回顾整个《反垄断法》制定过程,可以知道该法有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是在经过多次反复之后才最终得以问世的。...